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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一百零五次-李文力分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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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一百零五次-李文力分局長

本文來自:愛地球幫の愛心地盤 www.mars911.com.tw/ ★ 轉帖請註明出處! 作者:小虎兒 您是第518個瀏覽者

 

http://www.twtimes.com.tw/html/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78009

 

〔記者盧繼先高雄報導〕

 

高雄市電腦公會理事長莊連豪向高雄市警察局苓雅分局申請集會遊行一百多次後才被核准,昨天寄發郵局存證信函給高雄市苓雅分局長李文力,要求手抄道德經二十遍及金剛經一遍,否則將提起瀆職等告訴。

 

 存證信函附件一百四十多頁,受理的西甲郵局表示從未看過存證信函附件有一百四十多頁,副本寄高雄市長陳菊、法務部高雄市調查處、高雄市警察局長蔡俊章、內政部長江宜樺、監察院長王建(火宣)等。

 

 蓮連豪表示,苓雅分局分局長李文力已遭同僚具名檢舉,踐踏基層同仁陷害忠良,更創下中華民國有史以來,以妨害人民行使憲法人權之最高記錄,妨害人民行使憲法人權一百零五次。

[ 本帖最後由 小虎兒 於 2010-2-8 10:3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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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8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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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做到告官

被告一

罪狀

刑則

高雄市警察局局長

蔡俊章

1.教唆恐嚇:

蔡俊章身為高階警務人員,莊連豪於99111上午10點在行政院南區服務中心前發起街友社區掃街公益服務活動及協助街友洽詢急難救助事宜,被警方陷害,遭受違反集會遊行法非法栽贓起訴,在無罪司法調查程序期間,教唆楊明坤(前高雄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理事)恐嚇通知莊連豪,要建請檢察官『限制莊連豪出境』,還未受到司法公平審判前,竟然教唆他人施以如此違法行為,造成莊連豪人身自由威脅,並身心受傷害,個人名譽蒙受損害。

蔡俊章在99111上午其間,涉嫌教唆下屬高階警官恐嚇威脅善良前往請教急難救助之街友、傷殘、老弱婦孺,施以白色恐怖行為(證據一)。

2.涉嫌教唆栽贓:

蔡俊章身為高階警務人員,莊連豪於99111上午10點在行政院南區服務中心前發起街友社區掃街公益服務活動及協助街友洽詢急難救助事宜,涉嫌教唆警務人員毆打傷害女性街友,並設計栽贓給莊連豪(證據一)。

3.瀆職:警務人員違法亂紀。

1.恐嚇罪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教唆同僚栽贓陷害忠良誣告罪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瀆職罪刑法第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濫用職權刑法第134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被告二

罪狀

刑則

高雄市警察局苓雅分局分局長

李文力

1.包庇:

李文力包庇財團,長期讓業者違法霸佔道路使用,造成高雄市交通阻礙惡化主因,也嚴重造成空氣污染危害居民健康,而未執法取締不法業者,以維持社區交通秩序與安全。(證物三)

2.妨害基本人權:

李文力擔任左營分局分局長及苓雅分局分局長期間,無正當理由,以職務之便強制限制及連續妨害人民申請集會遊行,不准予舉行105次,妨害基本人權105次。(證物三)

3.誣告:

李文力濫用職權,因981217凌晨2點街友免費便當服務站被不明人士惡意潑漆扯損宣傳布條,981219中午1點間,莊連豪要前往警局報案,李文力不准,誣陷莊連豪,並以非法栽贓違反法集會遊行法函送莊連豪遭起訴,而後卻要莊連豪以申請集會遊行方式,才能於99619前往苓雅分局報案。(證物二、證物四)

4.瀆職:警務人員違法亂紀。

1.包庇財團不執法瀆職罪刑法第127條,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妨害人民行使權利強制罪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3.誣告罪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瀆職罪刑法第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濫用職權刑法第134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被告三

罪狀

刑則

高雄市警察局苓雅分局副分局長

王豐珍

1.公然毀謗:

981217凌晨2點街友免費便當服務站被不明人士惡意潑漆扯損宣傳布條,981219中午1點間,莊連豪要前往警局報案,王豐珍以轄區現場高階指揮官身份,限制不准莊連豪前往警局報案,並口出詆毀言語給莊連豪,說『別演戲』指莊連豪自導自演,大庭廣眾之下詆毀莊連豪,污損刑案報案人名譽,公然毀謗。(證物二)

2.吃案:

警察吃案,王豐珍身為轄區高階警官,981219中午1點間,莊連豪要前往警局報案,以現場高階指揮官身份,不准人民提供刑案證物報案,身為人民保母,保護人民打擊犯罪為天職,除公然毀謗,還不准人民報案,公開吃案,嚴重損害警務人員形象。(證物二)

3.誣告:

王豐珍濫用職權,因981217凌晨2點街友免費便當服務站被不明人士惡意潑漆扯損宣傳布條,981219中午1點間,莊連豪要前往警局報案,身為現場高階指揮官,不准莊連豪報案,誣陷莊連豪,指揮現場同僚違法連續舉牌,並以非法栽贓違反法集會遊行法函送莊連豪遭起訴。

4.瀆職:警務人員違法亂紀。

1.妨害名譽與信用公然毀謗罪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警方吃案藏匿湮滅證據罪刑法第165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誣告罪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瀆職罪刑法第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瀆職罪刑法第127條,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濫用職權刑法第134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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